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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    
 
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的通知
2012-03-29 00:00  

各学院、处级单位:

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3月19日山西省教育厅、太原市公安局召开的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的会议精神,消除社会治安隐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学校决定进行一次收缴非法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的专项行动,现通知如下:

一、非法枪支弹药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依法审批的持有的军用枪支、猎枪、射击运动枪、气枪、火药枪、土制火药枪、钢珠枪等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类枪支及其所用弹药。

爆炸物是指雷管、炸药、发射药、黑火药、烟火药及导火索、导爆索等物品。

管制刀具是指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弹簧刀及其他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。

二、任何非法持有、私藏、储存各类枪支弹药、爆炸物、管制刀具的个人和单位,自本通知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前,主动向学校保卫处上交。在上述期限内,不主动上交的,一经查获,将依法从严处理。

三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进行一次专项教育工作,认真摸底排查,发动师生举报私藏军用、制式枪支和猎枪线索,努力减少师生违法犯罪,消除安全隐患,确保学校安全稳定。

保 卫 处

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

附:关于违反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

关于违反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关于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和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:

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关于枪支弹药、爆炸物、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:

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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